近日,陕西安康女子张某和3个朋友聚餐后回家,途中遇到陈某等3名男子。其中陈某看到女子张某后吹起口哨挑逗,但张某等人没有理会,开车离开了。
万万没想到,当晚两批人再次相遇了,陈某等人又再次以吹口哨等方式挑衅,张某的朋友忍无可忍骂了对方,陈某等3人,乘车追赶并将对方车辆逼停。逼迫张某3个朋友下车,双方发生互殴。在这个过程中致陈某头部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4月16日,安康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张某的3个朋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陈某的2个同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有网友认为,陈某等三人明显的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同时具备,二者均应侧重于“行为罪”定罪,量刑。张某等人被追车拦截,这种可以进行防卫的。对方挑衅在先,还别车属于恶意在先,下车先动手,受害方侵权责任法本能出击,应当属于防卫过当,规划人生而不应该是股票行情故意伤害。应该是防卫过程中直接胆红素偏高失手致人死亡,防卫过当比较合适!
不吹口哨影响别人,不去开车别人家,会发生后面的事吗?难道任由别人肆意妄为,我们视而不邮政见吗?人家挑衅还把车逼停应定性为自卫,因为他们把车逼停就是为了打她们,难道不能保护自己。应该算陈某等故意伤害罪,张某等正当防卫。陈某等就可以的英文开车逼停对方的车辆,加多一项危害公共安全罪才对。
多次拦截逼停对方的车辆,对方想躲但躲不开啊!拦截逼需要层次理论停车辆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是陈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挑衅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前,然后又对女子张某和她的朋编辑器友实施车辆危险别停,强行拉张某等人下车殴打等故意伤害行为,张某和她的朋友为保护自己不受陈某等3人的伤害实施自卫,不慎造成陈某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属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