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被征收人的联系最为密切,很多被征收人并不知道其作用和区别,导致自身补偿利益受损。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详细介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一、主要职能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唯一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组织。他们的职责主要是组织本集体成员参加生产活动,利用本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和工具从事营利性活动。
(2)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居住情况设立若干村民小组。可见,村委会及其下设的村民小组并不是一级行政组织,而是承担着农村基层的社会政治和管理职能。
03010规定了特殊法人制度,与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并列,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纳入特殊法人。这填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在主体定位上的真空,也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构建了更加明确的法律基础。
二、人员构成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由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全体村民组成,包括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的“已婚妇女”,以及迁出原村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丧偶妇女”。
(2)村民委员会一般由所在行政村年满18周岁且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村民担任。
三、两者之间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和笔者办案经验,既有村委会组织,也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其中一个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另一个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所以两者齐头并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分别委托给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两者都具有集体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的职能,存在职能重叠。
虽然“《民法典》”明确界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能的序列关系,但在两者都被法律赋予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背景下,并没有冲突解决机制。
事实上,虽然我国各地都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功能已经模糊化、弱化,村委会以“一套班子、两套牌子”代替集体经济组织的现象非常普遍。即便如此,尽管法律规定和实践都存在职能和人员混淆的情况,但集体经济组织的属性和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职能仍然是明确的,不能混淆,国家仍需从法律和实践层面逐步厘清和理顺二者的关系。
最后,再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补偿不合理,特别是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征收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