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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案件常见风险及5种规避措施;哪些公司新媒体

一、前言律师与医生是两份异曲同工的职业。与屡见报端的医患纠纷一样,每年法院会处理不少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代理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是怎么产生的?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何解决纠纷的人反被纠纷扰?怀着对这些问题的兴趣,在踏入律界前夕和初期,能更好的去了解、观察激化:给问题找答案,也是给自己提醒,希望自己在执业的过程中不要出现类似的错误。二、样本文书简介所阅文书数量共计60份,时间跨度为2012年-2016年;案件类型均为代理合同纠纷;来源为某省级法院内网裁判文书库;文书类型为判决书、裁定书,无调解书(注:判决书、裁定书能更好的展现出双方的冲突以及法院在具体问题上的意见),涵盖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再审;60份裁判文书中,20起纠纷进入二审程序,向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为5

一、前言

律师与医生是两份异曲同工的职业。与屡见报端的医患纠纷一样,每年法院会处理不少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代理合同纠纷。这些纠纷是怎么产生的?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何解决纠纷的人反被纠纷扰?怀着对这些问题的兴趣,在踏入律界前夕和初期,能更好的去了解、观察激化:给问题找答案,也是给自己提醒,希望自己在执业的过程中不要出现类似的错误。

二、样本文书简介

所阅文书数量共计60份,时间跨度为2012年-2016年;案件类型均为代理合同纠纷;来源为某省级法院内网裁判文书库;文书类型为判决书、裁定书,无调解书(注:判决书、裁定书能更好的展现出双方的冲突以及法院在具体问题上的意见),涵盖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再审;60份裁判文书中,20起纠纷进入二审程序,向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为5起;检察院抗诉的为1起;前述类型案件数量几乎占到了样本文书的一半,剩余纠纷有基层法院解决;在上述案件中,居然出现了由省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可见双方之间的矛盾之深、之激烈。

三、问题

梳理60份裁判文书,可将问题概括为四类,分述如下:

1、合同问题。概括起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具体条款太过被动。例如在一起纠纷中,律所与当事人约定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以执行回款的30%的标准计算。但事实是该律所的这名客户在胜诉后,并未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不存在所谓的“执行回款”,该律所的律师费自然无从谈起,该案最后是法院酌定了一个数额给付律所(一个远远低于律所“想当然”地认为强制执行所能得到律师费的数字)。在其他几起纠纷中,一些条款中也约定了类似条款,约定“在执行回款的范围内支付代理费”,但结果是案件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但却是长期无法执结;

(2)约定不明。某案中,律所要求被告支付延期支付律师费的逾期利息,但法院并未支持,理由是:因双方对支付逾期利息没有约定,且亦未约定剩余代理费的具体付款期限。故本院对XX事务所该请求不予支持;在比如,某律所与客户在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阶段为一审、二审,客户不承担责任即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代理合同签订当日即支付),如承担责任则需要退回15万元,该案的二审结果为发回重审,由此律所与客户之间产生了矛盾,最终二审法院的认定结果是“发回重审并不意味着该公司承担了责任,因此驳回了该公司要求返还律师费的请求”;

(3)用词不准,易产生歧义。一份代理合同约定代理期限为“本案终结时止”,具体是什么阶段“终结”呢,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还是要到执行阶段?合同里没说。

2、证据不足。这些纠纷中,因为没有证据导致律所在维权上处于劣势的有十几起案件。民诉法规定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我们一些律师在与客户的沟通中也常常引用上述话语开导甚至教育当事人。但当我们律师在处理自身矛盾时,却出现了“不能举证”的情况(尤其是那些确实做了事,但苦于没有证据的律师),我觉得这是一个有点让人感到苦笑的情况。

试举两例,一例是一名特别授权的律师称在得到当事人的许可情况下进行了调解,但最后当事人却以该律师越权,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律师费;再比如,一名律师称在得到当事人的许可下(口头,无书面)按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计算了赔偿款(其称当事人认为按照城市居民计算的结果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且诉讼费过高),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事后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律师赔偿损失,理由即认为这名律师没有维护好其权益,导致赔偿少了。假如这两个例子中律师所说的“事实”都有证据支持,还会面临这样的纠纷吗?或者面临这样的纠纷还会没有底气吗?

3、操作瑕疵。操作上出现的瑕疵可谓五花八门,开后有一点让人觉得“脑洞大开”,试举数例:

(1)约定的代理人与实际代理人不一致,具体操办过程中仅仅见到其中一人,另外一名未曾露面。后当事人以此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理由是“两名律师参与代理事项或一名律师参与代理事项对于杨来当事人来说具有不同的意义,也应当在服务费用上加以体现,因此,判令XX律所返还XXX一半的代理费用;

(2)一起案件开庭,后按撤诉处理,当事人对此感到极度不满遂起诉其代理律所至法院,开庭时,该律所的辩护理由居然是承办律师当时“家中有事”无法来到现场(说实话,我看到这个理由也是醉了);

(3)不到位的风险提示。一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法院在询问被告代理律师是否要降低违约金时,被告律师的回话是:法院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事后该被告起诉其代理律师至法院,法院的判决是这么表述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合同义务的实质正是通过其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此种服务和帮助应当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定权利,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然而,当法官向代理律师释明诉讼风险、询问其是否要求降低违约金标准时,该律师既没有要求酌减违约金的法定权利,也没有就此向当事人进行正确解读和提示,导致当事人未能在审理期间提出降低违约金的合理要求;

(4)原件的保管问题,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这里就不展开篇幅论述。以上举例四个,关于操作部分,问题还有很多,以后有机会就此部分专门写篇文章论述。

4、行为违规。在我看过的这些裁判文书中,行为违规主要集中在“私自收费”这块。个别律师在收费过程中,为了少交税,要求当事人将律师费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中。这种做法可以说是“自己挖坑”,为将来矛盾爆发直接埋下了伏笔,其这么做的意义仅仅是为了少交纳一些税费而已。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我以前在法院做助理的时候,很奇怪一名律师为何总爱使用公民代理的方式,现在想来,无非为了避税罢了。但这种做法风险更大,要知道,国家是不允许“公民代理”收费的。

5、其他。包括案件胜诉却联系不到当事人,导致无法拿到律师费、律所联系不到本所律师的等。

四、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将建议分为5步,包括签约前、签约、履约中、自我修养及其他。

(1)签约前。一旦签约,律师应当是是责无旁贷、全力以赴的维护好客户的利益的。但是在签约前,你是有权利去选择客户的。律师之所以要走专业化道路,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为了让你去有一个挑选客户的权利,一个与优秀客户合作的权利。就像现在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之前,会对客户的财产情况有个调查,律师无论在签法律顾问项目还是诉讼案件上,我觉得应当事先对客户有一个尽可能的了解。从客户实力、涉诉情况等等,有一个直观的印象。避免出现那种案子打完了,人却找不到了的那种情况。

并且,我建议律师朋友尽量避免签订“纯风险代理”的案件(即执行回款后再支付律师费的情形),一来“执行难”的情况始终存在;二来这种形式的代理可以说是“回款周期长、资金周转不足、过程中变数多”。我感觉吧,从事律师行业,防守比进攻更重要。挣钱当然重要,但不能为了挣钱产生新的矛盾,再搭精力和时间乃至要赔偿。

(2)签约时。俗话说: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对于涉及客户、律所及承办律师切身利益的代理合同。我想约定的细致些应该不过分。关于代理合同注意两点:一是细致。从代理期限、律师费总额、什么情况下支付及退款、承办律等等都有一个详细的表述;二是明确,避免出现那种模棱两可的表述,明确的表述,既是为了让当事人把钱付的明明白白,也是为了保护好自身的利益。这两点同样适用于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或者反诉,特别授权”的基础上不妨在细致点。

(3)履约中。合同签订后,接下来就是履约。怎么样才算是不出错?我觉得合同怎么约定就怎么办是最理想的方式。管理学上有一句话:没有记录就没有发生。我们是否可以尝试在办案过程中树立一个“全程留痕”的理念,我们在案件操作中每一个步骤,都留下了相应的记录(最次也应该有一个自己所做的工作记录吧)。对于那些在法院调解的案件需要请示当事人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在法官面前请示客户,让法官给我们做个见证(这也是留下痕迹了啊)。

事实上,只要我们的每一步工作,都能在法律上站住脚,即使面对纠纷,我们同样无所担心。我们所留下的痕迹就是我们的护身符。这里再强调一次老生常谈的原件问题:原件由客户保留,我们留存复印件,道理大家都懂。

(4)自我管理。律师是对职业道德要求很高的一份工作。实际上,如果自我管理到位的话,我相信前面三个环节很难出现差错。不知道有多少律师会去看律协制定的执业规范,兴许一些人会觉得那上面说的东西都很空泛,不管别人怎么想,我打算细读一遍这些材料。律师做为专业人士,对于这些规定,我感觉不要抱着“未看先烦”的态度,要知道,这些规定也是我们的“护身符”。一旦出现纠纷,能否续命,就看这些规定字里行间的意思啊。

(5)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我想应该做好的是释明工作(记得做好记录),当事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兴许很多你觉得非常自然的事情、结果,当事人不一定能够理解。这时候你就需要做好释明工作,尤其是败诉的那种案子。更应该和当事人做好释明、沟通工作。当然,如果一个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做的无可挑剔,然而当事人仍旧对结果不满,进而对你采取投诉、起诉的方式,你怎么办?我的建议是能屈能伸,但是如果面对的是诬陷,对自身名誉的损害,这种情况坚决不能妥协,和解了事。因为这关系到你在这个行业的名誉。

五、结语

从事法律职业六年多以来,我发现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人与组织的交流、互动过程中,摩擦与矛盾是很难避免的。案件代理同样不会例外。“阳光之下并无新鲜事”,对于很多像我刚入律界的人而言,重要的是通过这些纠纷的解析,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他人曾经犯下的错误。这篇文章我分享的是自己的“看法”,并非什么“经验”,如果有一位朋友能从这篇文章中有所共鸣并有些许收获,那这篇来自青年律师的文章就有其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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