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净水器、饮水机等涉水产品需要取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方可生产或销售。 随着生活饮用水行业发展壮大,人们越来越注重卫生安全。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经营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有关许可证的公告》及《涉及饮水产品分类目录(2011版)》,下面是相关要求,详情请参考下文。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从事食品流通、加工或者进口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相关的证件信息。其中涉及食用油/调味料等食品,应当提供符合本规规定的相关备案凭证。如违反此规定,商家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若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酒类产品等,还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批件和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如果商家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经权威部门检测鉴定其为不合格情况的,也应当提交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不得销售含有特定功效成分的食品(包括特许、保健品)。
第七十七条:“自产农副产品”是指经过预包装封装的食品,主要用于制药的食品,不包含其他用途的饮用水。
第八十八条:经营饮用水的企业必须办理《餐饮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证》并取得相应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工商、税务、烟草专卖活动;经营者需要向社会公布本食盐标准;经营者需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十九条:不得使用“非原厂原料生产”方式生产的食品,包括中成药、化学香精、抗生素、防腐剂、消毒液、乳清粉等。
第十十一条:
经营食品生产企业的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要求,如无特殊情形,应当取得相对应的许可,并按要求报关出具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于涉水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要求如下:
1.对所有实施上述抽查工作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所在市卫生防疫中心组织机构进行抽样检查;
2.针对与食品药品存在重金属残留物的抽样检验项目,须取得食品工业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质监局颁发的质量技术条件检验报告;
3.凡是不具备环境健康资质的家庭成员,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一次质量认证工作;
4.凡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产品,应提交由***相关部门认定和授权的相关质监部门批准的第三方质监机构质量检验结果。凡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产品,应提交由***相关部门认定和授权的相关质监部门质量检验结果。
对于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批准的质检报告,报送到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税务机关以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核发。
如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合格证明的第三方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非进口食品(包括进口食品及其他易腐烂产品):
1)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水产肉类等保鲜活;2)食品中的动物油脂、植物蛋白粉末含量过高;3)食盐与含水量超标;4)食品中有害金属成分含量过低(例如:铅酸或乙醇);5)食品中含有香精、色素、防治疾病等成分;6)其他易引起人体健康危险的内容。如:乳制品、酒精、饮料、化妆品等
2.非进口保健食品:
1)非进口保健食品包含了各种保健营养品,主要包括婴儿奶糖、儿童奶茶、婴幼儿奶嘴、孕妇装等;2)涉及母婴喂养、心理咨询,还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监测和教育。比如